政策知識
發布日期: 2016-08-06 13:55:53
日本是世界經濟強國,勞動力需求龐大,而政府出于本國國民就業環境、社會治安及社會成本增加等因素,尚未對外開放勞務市場。但為了解決勞動力短缺問題,日本目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引進外國勞動力。
第一種是專業·技術領域高端人才引進。日本按外國人入境及滯留性質設立了27種在留資格審查制度。其中“教授”、“藝術”、“醫療”、“研究”、“技能[1][1]”、“興行[1][2]”、“技術”、“企業內轉勤”等在留資格專向某些領域具有一定特長外國人,故政府傾向較積極引進。大多中國人均通過此渠道在日就職。另外,近年興起的軟件工程師派遣也屬此類人才引進。
第二種是單純勞動力的引進。此領域除日裔巴西人之外尚未開放,但隨著少子老齡化社會模式成型,勞動力的供需矛盾加劇,并成為經濟發展的制約因素。上世紀90年代初期,以原有技術研修體系為基礎制定了“外國人研修·技能實習制度”,從中國、越南、菲律賓等亞洲國家大量引進勞動力,從事農業、食品加工、電子組裝、縫紉等技術含量不高的行業。
第三種是通過雙邊EPA協定,引進護士、護理師。目前只有印尼和菲律賓對日派遣少量的醫療機構看護師和療養機構護理師。
日本沒有專為勞務引進制定法律。1999年,日本法務省入國管理局根據1951年實施的“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1][3](以下簡稱,“入管法”)制定了“研修生及技能實習生入國管理相關指針”[1][4](以下簡稱,“指針”)。該指針就研修生、技能實習生的引進、管理方面具體規定了日方接收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2007年將“指針”進一步完善,細化了研修生、技能實習生維權相關規定。
2010年7月1日,日本實施新的研修技能實習制度,在新制度中,確立了技能實習生的法律地位,外國勞務的權益受到勞動相關法規的保護。
日本法務省的入國管理局是外國勞務的監管機構。入國管理局負責審批外國勞務的“在留資格”,對負責引進外國勞務的機構或企業進行監管,對違反“入管法規”者進行處罰。
通過研修技能實習制度引進外國勞務,日方的接收機構須具備日本官方認可的資質,在與勞務輸出企業簽訂勞務合作協議后,負責向入國管理局提交申請“在留資格”所需書面材料,在獲得“技能實習”的在留資格后,外國勞動者方可申請赴日簽證。外國勞動者入境后,日方的接收機構負責對與外國勞動者簽訂雇用合同的企業進行指導和管理。
日本法務省入國管理局依據“入管法”對持有“工作簽證”的外國勞動者進行管理,并對外國勞動者出入境、在留資格條件及其相關手續、資格外活動及不法滯留者的懲處等方面做出具體規定。